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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科技学院校内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


    为了规范有序地管理学校教职校内住房交易,维护学校居住环境的安宁和谐,根据国家相关法规,结合学校校内住房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校内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。

第一条 学校教职工校内住房用地为政府划拨地,学校有权结合实际情况对校内住房的交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。

第二条 学校校内住房交易管理机构为资产管理处,负责交易对象的资格审查,管理校内住房交易合同;对交易住房信息在房产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变更登记;对违规交易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并协调后勤服务中心实施停电、停水措施;代表学校办理一切住房相关合法手续;负责待售房源信息在资产管理处网站的发布。

第三条 校内住房按照自愿、公平、合法、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,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。双方交易合同签署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交易价格双方协商明确,税费自负。

第四条 校内住房交易受让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      1.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;

      2.在编在岗教职工;

      3.在岗人事代理教职工;

      4.离退休教职工。

     受让人的资格以人事处提供的依据为准。

       第五条 严禁教职工将校内住房向学校以外的人员或者组织(企业)进行买卖交易,一经发现立即停水、停电;不予认可交易行为,不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手续校内住房子女享有继承权。但子女属于非本校在职在编正式职工的,继承住房不得将向校外人员销售,只能在校内按规定的政策和程序交易。

第六条 学校放开第二套房买卖交易,具体规定为:

1.在桂园新村、松园、南区住宅区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教职工,允许在棚改房源中认购第二套住房,按照棚改房的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购房款,新认购棚改房的,依缴款先后(以计划财务处指定账号到款先后为依据)依序选房;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认购棚改房时,在单列的高层次人才指定楼栋内共56套房源中根据缴款到账先后依次选房,高层次人才的资格由人事处审定,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学校网站公示。

2.一户职工只允许在桂园新村、松园、南区住宅区拥有一套住房,否则本区域内的第二套房屋交易行为视为违规交易,不予认可。校内无住房教职工可以在松园、桂园新村、棚改房三类房源中自由交易购买第一套房,买卖双方友好协商交易价格,不再按照评分先后确认购房资格。南区房屋已经启动棚户区改造,学校根据政府规定将制定拆迁和整合搬迁方案,无自有住房教职工不能在南区房屋房源中进行房屋购买交易。

3.教职工购买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,其房屋交易价格按照房屋评估价确定,产生的税费由购房人承担。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房屋评估费由审计处承担。

第七条 原居住学校公共租赁用房的教职工,在所购买的房屋交房后,必须在120天内搬离公共租赁用房,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搬离的,需书面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延期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,否则视同强占房行为,按照《湖南科技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》处理。

第八条 校内住房交易程序:

1.出让人进行出让登记:出让人填写《湖南科技学院校内住房交易审批表》,交易双方到资产管理处现场面签填报表格内容,经审批同意后,才能实施交易行为;

2.交易双方根据资产管理处拟定的《湖南科技学院校内住房交易合同》模板签订住房交易合同一式三份,提供合同原件一份供资产管理处备案管理,提交的合同事实必须真实,不能委托他人代签,合同的有关条款不得随意更改。

3.资产管理处通知后勤服务中心房屋变更情况,后勤服务中心通知计划财务处变更扣收水电费人员名单。

    第九条 任何不经过资产管理处审核和学校审批的校内交易视为无效,并追究交易双方的责任。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进行校内交易的,需要提供合同原件供资产管理处备案管理,并对交易双方资格的合规性进行审核,违反规定的,不予认可,不予办理后续房产相关手续。

第十条 对棚改房实行“老人老办法、新人新办法”政策。

2020年5月22日以前,棚改拆迁户及经三轮认购棚改房的职工,维持原有既定政策不变,2020年5月22日以后购房的,根据新的购房选房政策执行,即不再实行打分排名制,按照首批购房款24万元缴纳到计划财务处指定账号的先后顺序选房购房。

棚改房选房政策。

1.“老人老办法”选房共有两轮,分别是:

第一轮次:棚改拆迁户约36户,根据《湖南科技学院棚改房购置办法》规定,按照打分排名顺序优先选房,可供选择的房源是226套。

第二轮次:2020年5月22日以前缴款认购的158户认购户,在190套房源中根据打分排名顺序依次选择住房。

2.“ 新人新办法”安排两轮选房,分别是:

第三轮次: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原预留的56套住房中认购,根据缴款到账先后顺序选房;资格认定由人事处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,不在名单内的不能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认购。人事处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在学校网站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认购,2021年7月23日下午5:00前认购缴款,否则视为无效。

第四轮次:无自有住房户与愿意拥有校内第二套住房的职工,同时在剩余房源中认购,剩余房源为高层次引进人才56套住房中尚没有认购的以及其他32套住房。根据缴款到账先后顺序依次选房。

第十一条 如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的,双方通过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,依法解决。学校不负责交易纠纷的处理。因交易纠纷影响教学管理秩序,情节较轻的学校根据实情进行处理处分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十二条 交易后住房的装饰装修管理

(一)教职工严禁对房屋进行影响结构和安全的装修。(二)室内装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:

1.符合强制性规范设计要求;

2.不影响住房结构、外貌和住房安全;

3.不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;

4.所选装饰材料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;

5.不影响相邻住户的正常使用。

对不符合上述所列要求的,先予警告,并按照要求自费整改到位,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(三)在装饰过程中,不准在早上8时前、中午12时至下午2:00前以及晚上10:00时后发出影响他人的噪音;严禁将装饰垃圾倒入下水管道或从阳台、窗口抛下楼,应集中倒在指定位置,并及时清运出校,不按照规定要求与时间清运的,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清理,清理装修垃圾及丢弃物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装修户工资中扣除;严禁用水冲洗地板导致至楼下住户。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先行警告,同时学校给予停水、停电的处理,书面承诺不再违规后才通水通电,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(四)住房的装饰装修相关管理由基建处负责。

第十三条 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规定有冲突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
| 发布时间:2021-08-09     来源: 工会网      查看次数: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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